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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烦恼:委托中介“代理”租房须留心物业费

2011年03月08日 09:10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袁先生已经连续三日,于晚上10时摸黑爬19楼回到自己的住处了。一年前,他租了位于人大北路大行基业19层的一个单间。最近,楼里一部电梯“罢工”了,他找到了大楼的物业公司,询问何时能维修,却意外得知现在租的房子一年没有交物业费了。物业公司的人抱怨说:“大楼里物业费一年最多收上来三成,日常维护已有心无力。”

  笔者走访了苏州街附近的小南庄、紫金公寓以及双榆树附近的知春里小区、青年公寓、青云南里后发现,这种“出租房”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并不鲜见。

  袁先生所租的房子,业主已“委托代理”一家中介公司全权代理。这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物业费你不用管”。但袁先生心里有些纳闷,自己每月房租一分钱没少交,但由于房子的物业费没交,生活质量无辜大打折扣。

  那这“委托代理”的出租房物业费到底该谁交,房主、中介还是房客?

  笔者以房屋出租人的名义咨询了一家中介公司,对方拿出2008年版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显示:委托人在出租委托代理服务期内,可以与所委托方约定由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其他费用。

  该中介公司还表示,为更顺利地拿到房主的委托权,物业费由中介公司负责缴纳,已渐成“行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业主一定要和中介在合同上就相关费用的缴纳问题明确约定。如果确定由中介负责,也须进行必要的监督,“如果中介不缴纳物业费,业主要负连带责任,最后中介跑了,业主跑不了。而中介不缴纳物业费,也会使租客利益受损,最终给租赁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支招

  业主垫付“追偿”或中介提前支付

  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要求,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认为,物业公司在收缴物业费时,不论业主和中介、房客如何约定,物业公司都可以找业主,因为物业费缴纳的主要责任在业主。因此,业主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可要求中介先行支付物业费,并由业主代为向物业公司缴纳,业主可以将物业费支付凭证给予中介保留;如果中介刻意逃避,业主可以先行垫付物业费,再找中介追偿,如未果,可依据合同起诉中介违约。(实习生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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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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