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以及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专家表示,这意味存量房贷款利率不能擅调。
《通知》规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通知》还严格禁止,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2011年2月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出现了房贷反价纠纷,包括深圳、北京、广州、青岛、武汉、成都等,而深圳和广东出现了数百名按揭购房者联合声讨银行反价提高利率的情况。银监会此番再次发文,强调银行需妥善处理相关情况,并要求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存量房贷利率不能擅自调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他注意到目前银行在经营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开始打提高存量房贷款利率的主意。而《通知》的下发,意味着银行不能擅自对存量房贷款利率调整,给存量房客户吃了一颗“定心丸”。
他还提醒银行,因为存量房贷利率当初已有协议在先,银行提高存量房贷利率有违法嫌疑。郭田勇进一步表示:“除非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央行加息等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银行是不能随意变更已形成契约的利率的。”(记者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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