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晚,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新国八条”悄然出台,楼市再掀调控风暴,除二套房首付成数上调外,营业税税基扩大和限购令升级成为备受业内关注的内容。
-2月19日,南京版限购令细则也正式亮剑,并且明确从政策出台之日起便执行,给房地产交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在房产新政密集出台的情况下,购房者对于如何购房、如何维护自身购房权益问题多多。恰逢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本期《楼市课堂》特地搜集了眼下购房者最感兴趣的问题,邀请到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的宋辉、姜茜律师进行案例解析,并且做出专业提醒。
首付提高10%
无力履行能否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想要改善居住的钱女士1月初看中了奥体某楼盘,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20000元的购房定金,并在7天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付了购房款总价50%的首付。
不料,南京新政出台后钱女士突然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因国家和南京出台新政,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因此钱女士必须追加总价10%的首付款,如不能按期缴纳,业主必须支付开发商相关违约金。
钱女士气愤地表示:“首付提高了10%,相当于要多付20万元,我根本筹不到这么多钱,可是我想退房开发商又不同意。这叫我如何是好?”
【律师点评】
若钱女士在2月19日之前未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上传至网上房地产,适用“219”新政。
此时钱女士面临需提高首付款的困境,在此情形下钱女士能否退房,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鉴于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钱女士不得以利率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购房合同。
(2)基于房产贷款政策的调整,最终导致钱女士的首付比例提高的:
其一、若购房合同对付款方式有明确约定,且购房者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支付的;或协议中对“买方按揭不足或不成需一次性自筹资金补齐或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则钱女士不得以房贷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购房合同;
其二、若购房合同中仅约定了按揭贷款一种付款方式,在此情形下获得贷款是购房的唯一途径,若贷款政策调整后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首付比例提高,司法实践中对此情形也会予以审慎的考虑。
其三、若购房合同中对付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鉴于付款方式多种多样,购房者可以自由选择,房贷新政只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产生影响,而不必然导致买卖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说只能对购房者付款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且这种影响不是不能克服,此时钱女士以房贷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购房合同,恐难以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
南京市民李先生家里已经有了两套小房子,今年2月17日又在城东一家楼盘看中了一套跃层房源,并交纳了定金。没想到其间南京出台新规规定,自2011年2月19日起,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李先生称,根据“限购令”,已经没办法履行购房合同,要求与开发商解约、退定金,遭到拒绝。李先生表示,新政出台导致买不了房,这不在自己主观控制范围之内,开发商不能因此拒不返还定金。
【律师点评】
1、对该案例,首先仍需明确李先生新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限购政策作用时间内。判断的时间节点为:新商品房购房合同上传至网上房地产的时间为准,存量房则是以递件时间为准。2月19日之前已经完成合同上传的房屋购买行为不受此次限购影响。
2、若市民李先生新购买的房屋确实受到限购政策的影响无法实现购房,能否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
对该问题,南京市住建委有明确的官方表态:“买房人在限购令之前,已交了定金认购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后来因为限购令政策出台,导致无法成交。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该把定金退还给买房人。”因为这是政府政策的原因导致无法成交。在这类情况的处理上,如果一些开发商不愿意把定金退给买房人,执意要强吞买房人的定金,政府部门将介入,帮助买房人维权、讨回定金。
三套房遭限购定金能拿回来吗?
外地人买不了房 需要给中介补偿吗?
【典型案例】
正在北京读博的小张今年与南京一家单位有了初步签约意向,因此打算在南京买房。2月19日,小张看上了江宁的一套二手房,面积30平方米左右,总价32万。小张本来打算第二天一次性付款,结果19日的晚上南京限购令出台,户口在学校的小张成了被限无法购房的外地人。“我和房主商量之后,对方也挺理解的,表示同意退房。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中介方面拒绝我们解除合同的要求,要求我们双方必须各自支付5000元中介费。”
【律师点评】
如小张签订的购房合同由于政府政策的原因根本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购房合同。至于与中介之间的关系,鉴于买卖双方与中介之间签订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介为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并成功促成了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享有报酬请求权,但中介费的多少,应根据中介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事项予以确认。
买方不愿承担多出的营业税应该怎么解决?
【典型案例】
周先生1月25日在江北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100万,并且约定是卖方的净得价。按照约定,周先生先支付给房东定金2万,并且约定送件前支付首付款30万,出件时再支付一部分房款。但尚未送件,新政出来了,规定不足5年的营业税将从过去按差额征收改为按全额征收。原本周先生只需就20万元的差价部分征收5.55%的营业税,即11100元。而调整后将全额征收,税费达到55500元,周先生非常懊恼。
【律师点评】
1、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新增税费如何承担,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主体法定、约定优先”,即现行法律对营业税支付主体已有规定,如政策变化导致上述费用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仍应按法律规定确定承担主体;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营业税负担有特殊约定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从约定。但约定并不改变卖方仍为营业税法定缴纳主体的地位,营业税仍应由卖方缴纳,只是金额由买方负担。如果双方明确由买方承担税负的话,则应从其约定。
2、周先生难以以税费调整、当事人对此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为由解除买卖合同。虽然营业税政策系缔约时难以预见,但新增税费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卖方(或买方)的可得利益,并不属于足以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3、特别提醒的是:若买卖双方将产权过户、税费缴纳等手续委托为房屋中介公司办理的,如因房屋中介公司未及时履行受托义务,导致房屋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政策调整而遭受多支付税收等损失的,可根据房屋中介公司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