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银监会下发通知再次明确对个人房地产贷款相关规定,指出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2011年1月26日)前受理的个人房贷按原有差别房地产贷款政策执行贷款,即二套房贷,首付仍执行50%,但首套房贷的利率调整仍可由银行自行掌握。但个人房贷已签订书面合同的,银行要及时放款。
银行应按合同约定放款
银监会在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首套房利率银行可自定
针对近期部分银行与客户因房贷利率问题产生争议的问题,银监会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印发前,即2011年1月26日前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之前规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当地行政限购规定办理业务,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
按2010年央行与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这意味着2011年1月26日前受理的个人房贷,二套房贷仍可执行50%的首付,但首套房贷的利率调整则由银行自行掌握。
二套房贷必须面谈面签
根据银监会要求,国办发〔2011〕1号文件印发后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限购政策。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坚持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记者 梁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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