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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管新规公开征民意 物业不能随便“撂挑子”

2011年03月15日 09:32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关键词】换届选举

  业委会换届未雨绸缪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解读:一直以来,业主大会成立难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权力、侵犯全体业主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换届选举,那么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该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关键词】管理下移

  基层管理让物管更“贴身”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区(含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解读:居民权益受到了侵害到哪儿“说理”?谁能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这个让大家有些疑惑的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今后如果您与物业起了纠纷,直接通过基层组织的贴身服务就能得到快速解决了。

  【关键词】收费公示

  物业费不再是“糊涂账”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解读:物业收费透明了,才能让业主交费更舒心,如此“坦诚相待”,才能拉近物业与业主的距离,减少因费用问题出现的纠纷。

  【关键词】档案移交

  备案制度保障公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各种相关资料。

  解读:楼梯间、走廊等物业共用部位,电梯、消防设施等物业共用设备、绿地,甚至是宣传栏等物业共用设施,这些都包括在建设单位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物业在接收这些资料的同时,也不能“打马虎”,必须认真核对。

  【关键词】物业退出

  想说再见不太容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不正常退出和不能正常接管,会导致物业管理中断,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物业在退出前能够办理交接手续,也可以给业主们一个“交代”与缓冲。而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形,《征求意见稿》也对这种“赖着不走”的情况进行了规范。这些措施也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担起社会责任,保证住宅小区过渡期间环境秩序整洁方面起到了不小的作用。(记者胡霞利、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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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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