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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失窃 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2011年03月15日 10:21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本月9日,家住襄城丽波湾小区的李女士反映,去年她家部分财产被盗,物业公司门卫未尽到相关义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拒绝赔偿,双方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去年12月7日下午,李女士上班期间,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两台数码相机被盗,同时被盗的还有其邻居家。下班回家后李女士才发现家中被盗,遂拨打110报警。

  根据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当时进入小区系小区外的车辆,车上有4名20岁左右的男子,先是进入李女士家所在楼栋,后又到李女士家对面楼栋。

  李女士表示,当时小区门卫没对这辆车进行盘问,不承认自身安全管理上的失误,负责小区物业的襄樊市银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有一定责任。

  本月10日,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李女士家所在楼栋离小区门口约20米,警方调查发现,该车车牌为一假车牌。

  记者随后与小区物业公司万姓负责人电话联系。她表示,现在案子还没侦破,李女士究竟丢了什么东西他们也不清楚,毕竟李女士没到物业公司投保。

  万姓负责人还称,法律上没有规定,业主丢了东西,物业公司要予以赔偿。如果法律上有这一条,他们就会赔偿。

  市物业协会副会长杨建华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保安服务,但保安服务不同于保管服务,物业服务费也不含业主专用区的财产和人身保管费。因此业主家失窃,物业公司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若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小区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致使业主财产被盗的,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杨建华建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此事。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届时,物业公司要证明自己尽到保安职责,管理上没有过错,就得提供相关证据。(记者 冉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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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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