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购建或租赁自住住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
广西将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凡是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都可以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针对“4050”人员、自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失业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治区将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等途径,对所有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
自治区要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革参保缴费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覆盖范围。对在城镇就业、居住、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农村居民,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针对城乡流动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自治区正在加快研究制定转移接续办法,保证在全区范围内流动的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无政策障碍。
如何解决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住房问题?根据《意见》,自治区将此问题纳入了住房保障政策中进行统筹考虑与安排,建立“农民工经济租用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四位一体的、覆盖城镇常住人口的住房保障体系。
对于在城镇落户、稳定就业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在保障性住房政策上自治区将给予城镇市民待遇,比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分别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自治区还要求,用人单位应该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购建或租赁自住住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记者 覃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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