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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留缝隙 租客财物遭窃

2011年03月16日 09:49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招待所房间门边留下0.5厘米的缝隙,盗窃者利用身份证插入缝隙开门行窃。赃款已经被挥霍一空,无法追回。租客黄先生认为,招待所的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索赔4万余元。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招待所仅赔偿2340元,黄先生不服上诉。3月15日,记者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事件:0.5厘米门边缝隙引发失窃

  2009年5月15日,黄先生入住南宁市一家招待所。这家招待所客房只经营到三楼,三楼以上房间则用于出租。考虑到需要住几个月,黄先生选择住该招待所的出租房。经过协商,他以每月390元的租金租下一间房屋。由于他随身带有一些贵重物品,为安全起见,他自己买了一把新锁,要求招待所工作人员进行更换。更换新锁后,黄先生觉得门边约0.5厘米的缝隙还存在安全隐患,便向招待所提出要求对这条缝隙进行修复,但招待所没有修复。

  2009年6月19日,黄先生起床上班时,突然看到房门打开。他赶紧清点自己的随身物品,发现部分财物失窃。盗窃案犯田某落网后交代,他正是利用门边0.5厘米的缝隙,拿身份证打开房门入室行窃,而盗走的物品已经被他变卖并挥霍一空。

  索赔:租客起诉招待所追讨损失

  黄先生认为由于招待所管理混乱,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按照房客的要求及时对门缝进行修复,给他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黄先生要求招待所赔偿财产损失,但始终没有结果。2010年初,他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招待所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40854元。

  但招待所负责人陈某说,招待所在多处明示了“贵重物品交总台保管,请您记住把门销上或把门销插上”,招待所已尽到提醒义务。而黄先生住下第二天便买新锁更换,也不排除是他自己购买的锁有问题。黄先生睡觉时疏忽大意,才导致盗窃案件的发生。他认为是黄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财物。

  终审:招待所和租客均有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黄先生的损失是田某利用门边缝隙,使用身份证打开房门行窃造成的。而招待所未能应黄先生的要求,对门边缝隙进行修缮,是导致盗窃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陈某没有在五楼安装摄像头,招待所值班人员也未能尽到来访登记、盘查等安全管理义务。

  黄先生对失窃也存在一定过错。由于他在睡觉时没有从门内反锁插销,对自身物品疏忽保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黄先生被盗的物品案发时参考价格为3537元,法院酌定陈先生应赔偿黄先生物品被盗损失2340元。

  201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 梁侦 通讯员 苏灵艳 梁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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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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