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我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两年。今年3月,王某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承租的房屋卖给了邱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作为承租人是否对该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长春刘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承租人就不再具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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