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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社保证明”购房引火上身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03月21日 13:26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手记

  随着国家房产调控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严厉,一些人挖空心思试图钻空子购房,特别是以办“假社保”骗取优惠或购房资格者居多。近来,因此发生的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现将近来发生的几个诉讼案件刊发于下,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及购房人的注意,汲取教训,避免引火上身。

  公司弄假成真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案例】 某公司与郭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郭女士向该公司提出了一项要求:为便于其今后的居住和发展,希望公司能将签订合同的日期写前一年,并帮助提供补缴社保费等相关证明。

  公司理解,由于当地政府规定,非本地户籍者必须在本地缴纳社保金1年以上才能享受按揭贷款购房待遇,近来提出这种要求的应聘人才比较普遍。郭某是个难得的人才,为将其留住,便接受了她的要求,并协助郭某办理。谁知,郭某还没来得及正式上班,就在从公司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并死亡了。不久,其夫以郭某属于工伤、公司未及时为郭某办理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点评】 公司最终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公司提交给郭女士的用工证明、未缴费的说明、补缴申请等,不仅已经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表明公司已经承认错误在己并正在加以改正。在公司不能以充分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只能以已有证据为准。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郭女士的死亡时间、原因与之吻合。再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为同学办“假社保”无端支付了双倍工资

  【案例】 梁某和杨某是大学同学。梁某于大学毕业掘得“第一桶金”后,考虑自身的发展,遂想在杨某所在的城市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屋。同样因当地政府明确规定,非本地户籍者,如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未满一年,不得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为使自己符合条件,梁某便找到杨某,要求其承认其曾在杨某开办的公司工作过两年。杨某碍于情面,没有多想便照办了。梁某持补缴证明购房后不久,两人因其它原因闹翻,2010年9月,梁某以杨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收据等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二条分别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一类的劳资诉讼而言,劳动者的主要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又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工资等的举证责任则在于用人单位。正是由于杨某公司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被判决败诉。本案告诉人们,帮忙必须合法,否则就得承担风险。

  为自己办“假社保”遭遇索赔

  【案例】 陈某系一家大型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负责产品研制开发工作,其于2009年元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即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在所在市范围内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需支付公司20万元违约金。

  2010年9月初,陈某因急于在市区贷款买房,而自己又不符合“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遂找到在该市经营同样业务的好友帮忙,并以好友公司的名义及职员身份,为其补缴了社保金。后陈某虽得到了政策优惠,却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被公司要求支付20万元违约金,依据就是那家公司曾为其补缴过社保金的凭证。

  【点 评】 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当然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违约的重要证据。陈女士无法说清,也就只能说明具有兼职之嫌,即违反了竞业限制。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陈女士必须依约担责。(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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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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