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凡是纳入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市、旗(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其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于2013年9月27日前可享受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为,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记者 高志华 通讯员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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