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哲有一间旧房,但他打算拆除,重新在旧址上建新房。于是,他找到张庭,打算把这个工程承包给张庭。
确定可行之后,他与张庭签订了相关合同。合同约定,王哲的旧房拆除工程全部承包给张庭,如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王哲一方概不负责。对此,张庭签字予以同意。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施工过程中,张庭在拆除旧墙时不幸被砸伤,经过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等4万余元。
伤愈出院后,张庭即找到王哲,要求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被对方以“合同有明确约定,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为由予以拒绝。
为了能获取赔偿,张庭向法院提起诉讼。(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2项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属无效,其中一条就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从该条款可知,造成承包方人身伤亡的行为,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均不能免责。同时,《合同法》第56条也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王哲与张庭签订的合同中的“如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属于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其余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这一条款的影响,应当有效。法院遂判决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哲需赔偿张庭各种损失20579.76元。(鄱阳县法院康火星)(记者 程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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