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购书就一定要签购房合同买下房子,否则就没收定金?顺德的曾先生遭遇这一霸王合约后,愤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佛山中院终审判处开发商归还曾先生2万元定金。
日前佛山“限购令”出台,不少市民在“限购令”实施前已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了“诚意金”或者定金,最后因为不符合资格而无法购买房产,这种因为地方政策而导致的违约,市民是否能像曾先生一样可拿回定金?
律师:
“限购”前所给定金应返还
佛山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存宝表示,限购政策是政府配合国家调控政策出台的,与国务院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因而是有效的。这种因为政府政策的原因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作为买方和开发商都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开发商取得的利益是应该返还的。
法官:
法律解释规定应返还定金
佛山中院的法官吴绮擎告诉记者,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对于蔺存宝律师所说的“限购令”下买方和开发商均无过错的情况,他还告诉了记者相关的法律解释。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情回放:
解除认购要定金遭拒 买家告赢开发商讨回
2010年3月28日,曾先生看中了顺德区伦教街道某小区一套房子,于是跟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中约定,房子认购价为51万多元,在签署认购书时应缴纳定金2万元,并应于认购书签订起7日内前往开发商交付第一期楼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过了几天,曾先生在约定时间内到销售中心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前,当即提出异议并致函开发商,表示若开发商同意在2010年年底交楼,则同意签署《购房合同》,否则解除认购书,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协商未果后,曾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返还两万元给曾先生。(记者 刘艺明 通讯员 黄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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