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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去年已实施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

2011年03月23日 15:33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去年5月1日起我省已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从当年5月1日起,批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应一次性对外公布全部房源和每套商品住房的房价,经营者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应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明确标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关键词: 涨价申报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示,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去年3月2日,我省出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自当年5月1日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应一次性对外公布全部房源和每套商品住房的房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应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明确标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关键词: 标明费用

  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实去年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相较国家发改委的有关通知要求更为严格。据介绍,去年4月,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发出《关于海口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要求,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都应该实行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销售基准价,最高价,价格形成方式;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房屋总价款外,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据介绍,为了让标价更加明确,通知还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申报的价格销售,如需调整价格,应报市物价局审核、市住建局备案后才行。

  记者在海口一些楼盘销售中心采访时了解到,个别楼盘也只是其销售人员的手中,才有商品住房价目表。而在醒目位置公示的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通常只标示商品住房销售起价或特价房,并没有一房一价。对此,省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环节不明码标价或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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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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