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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28万务工者、23万个体户可享公积金福利

2011年03月28日 09:37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当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漫步在南京喧嚣繁华的大街上,怀有购房梦想的人常常会生发这样的感慨:林立的高楼中,有哪一扇门向我打开?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房价一片“涨”声中,中低收入人群感受到了“安居”的巨大压力。但让众多南京市民感到欣慰的是,近年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帮助群众实现“住有所居”梦想的过程中,悄然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成为帮助市民买房的重要力量。

  据介绍,南京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526.04亿元;职工购建房等按政策累计支取261.32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423.93亿元;累计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7.2亿元,成为南京市廉租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

  住房公积金实质就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据了解,目前,南京市已有20189个单位,为153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已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大批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单位相继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南京,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普惠性的制度保障,实实在在地增强了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有效缓解了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难的矛盾。

  日前,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有新政出台: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地服务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自今年3月21日开始,南京市将全面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5年,建设部就出台了相关文件,提出三类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南京市则在2007年1月正式出台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的一条细则提到三类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过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期认真、仔细的调研,学习并借鉴了上海等已经开放该项业务的先进城市的经验后,加上其他各方面条件的日臻成熟,4年后的今天,南京市符合相关条件的三类人员也可以进入公积金缴存体系,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相关保障。

  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南京共有128万名进城务工人员,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体工商户则有23万户,加上数量尚无准确方法统计的自由职业者,这三类人员着实是个不小的群体。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体系,是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增缴扩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中心主任、党组书记徐和宁告诉记者,“近年来,党和国家在各个方面不断加大关注民生的力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普惠性的制度保障,本来就是为了帮助更多的中低收入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现在,我们推出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业务,是贯彻执政为民、惠及民生理念,加大拓展住房公积金保障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谈到公积金的实惠,徐和宁更是如数家珍:“目前,我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8%,最高为12%,无论单位为职工缴存还是职工个人缴存的,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个人账户资金缴存、结息情况随时接受职工查询监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计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职工购、建自住房时,可支取使用个人公积金,或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职工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职工就有资格享受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最高额可达20万元,偿还期最长为30年。”

  徐和宁还告诉记者,这些惠民政策、措施易于理解,便于操作,但要使政策的光辉普惠于民,管好用好老百姓的“血汗钱”,管理中心责任重大,丝毫不敢懈怠。 “这些年来,南京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施行,让广大群众得到了实惠。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力争让住房公积金覆盖更多的南京市民。” (记者 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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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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