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局获悉,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已全面启动,该局正在协调各区落实中,目前已有一部分物业企业缴存了保证金。
据了解,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存储、分户立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以物业项目为单位,按照该项目物业服务费用年度应收额10%比例一次性缴存;凡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缴存到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户。在物业企业缴存保证金方面,上年度信用等级优秀的物业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信用等级良好的物业企业,保证金按应缴额的50%缴存;而上年度信用等级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级别的物业企业,信用保证金将按照应缴额的100%缴存。
一旦物业企业出现擅自退出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服务质量事故;以及确需启用信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时,可启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保证居民利益。针对该规定,哈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障金的使用,对物业服务企业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加大了物业弃管的成本,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记者 韩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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