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说好买房子送往返机票,结果消费者缴纳了订金后销售商竟不送机票,消费者一怒退房,但订金却又迟迟不到账。无奈之下,消费者从北京写信投诉该销售商。
工商部门介入后认为,既然销售商已经同意退房,就应该尽到履行完退订金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最终为消费者催回订金7万元。
消费投诉:7万元订金1个多月迟迟不退
今年2月3日,北京游客关先生在三亚旅游过程中,与妻子和儿子看中了三亚外贸路的一处商品房,当日关先生与家人商量后,在该楼盘的售楼处办理了购房手续,并交纳了7万元订金。关先生表示,在购房时,销售人员表示在此楼盘购房的消费者可以获赠往返机票,这一优惠让关先生一家非常满意。
2月7日,关先生全家人想要离开三亚回北京老家,但是当关先生向楼盘销售人员索要其承诺的回程机票时,却遭到了拒绝。
“销售方当时给我提出两个选择,一是接受其不给机票,二是办理退房手续”,关先生在投诉信中写道,由于对销售方的说法十分不满,关先生最终选择了退房,双方于7日签订了“退房申请表”。
回到北京后,关先生一家一直没能等到销售方的退款,而几次催款,对方都表示总经理不在家,需要再等几天,结果一等就是一近个月。
由于远在北京,不能确定该楼盘的说法是故意推诿还是另有原因,在等待了近一个月后,关先生写了一封投诉信,向三亚市工商局反映了自己与该楼盘销售方的纠纷。
工商说法:销售方有义务履行退款合同
3月10日,三亚市工商局收到关先生的投诉信后立即将这一投诉转至东方工商所处理。
该所工作人员在详细查看了关先生提供的缴款凭证、退款申请表后认为,既然销售方已经同意关先生的退款申请,并与之签订了退款申请表,就有义务履行完退款合同。
在到楼盘进行实地了解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得知,该楼盘的有关负责人当时确实不在三亚,但是由于申请表上明确写有“即日领取退房款/订金”的条款,销售方不应该以负责人不在三亚为由耽误完成合同的进度。执法人员当即要求销售方立即退还消费者的7万元订金,并后续完成内部所需的退款流程。
3月11日,被投诉的楼盘销售方将关先生的7万元订金如数退还。(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关操、通讯员朱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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