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体曝出海口某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利用业主入住装修期间,自行设立装修管理规定,并对业主装修做出种种限制,甚至还擅自高额收费。例如,更换房间门每扇要50元,房屋地板更换每平米收取10元,房屋拆墙按墙的面积算,每平米10元。按照该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海口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的近8倍-11倍(3月31日《南海网》)。
笔者认为,“最牛物业”公司利用新小区交房业主装修时,巧立各种名目向业主收费,已经构成了对业主的侵权。从产权上说,全体业主才是物业的产权所有者,而物业公司只是业主招聘的代为管理物业的机构,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就好比我花钱请了个管家替我持家,但这个管家反而对我多加限制,还利用我家的便利来赚钱收费。物业公司反而凌驾于业主之上,不仅是对业主权益的侵犯,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其实,类似“最牛物业”这样凌驾业主权益的事情,在全国也是普遍的。除了业主维权的意识不高,与当前的物业法规滞后有直接关系。尽管2007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上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也就给开发商提供了机会。既然楼是我建的,为什么不能我管理并从中渔利?这是多数不良开发商的一种普遍心态。 一般一个新的物业小区开发后,正常物业公司应是业主应先成立代表自身权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力。再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公司的收费、资质、能力选聘物业公司。如果选聘的物业公司不符合多数业主的要求,可以解聘另选。而现实却是,多数小区楼盘的物业多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的,多数业主被迫接受物业公司来“被管理”。多数业主入住前的第一步,就已经被迫放弃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业主的角度说,分散的住户互不相识,尤其是中国现在的城市住户老死不相往来,不易聚合,也给了不良物业“各个击破”的机会。尽管业主人数众多,却也只能沦落为“弱势群体”。也就给了物业公司滥用权力的机会。目前,国内因物业引发纠纷十分普遍,而且由来已久,并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例如,只因欠物业费,物业就擅自停用住户水电;过多不合理收费;擅自提价:将楼宇广告费用私自侵吞,甚至殴打维权住户比比皆是。在已发生的物业纠纷中,受伤的往往是消费者。这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了。
笔者认为,当前物业公司滥权的根源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挂钩。既是建房的,又是管房的,很容易形成贪腐滥权。而现代政治常识告诉我们,制约滥权最好的就是分权。为什么《物业管理条例》不能强制的让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脱钩,强制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行选聘招标物业公司,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何时物业管理的选择权真正还给业主?唯有如此,业主正当权益才会得到维护。作者:陈岚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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