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程先生第十次到位于盘龙城的领袖城楼盘,终于看到了一份《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备案日期是2011年3月30日,这个日期距离他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已过一年。可开发商拒绝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要赔也只按合同规定的一半赔。”
2009年9月,在汉打工近10年的程先生在盘龙城领袖城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72万余元,合同写明2010年3月28日交房,交房时需水、电、天然气等具备开通条件。
2010年3月28日,程先生并未接到收房通知,到售楼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天然气还未验收,暂不具备交房资格,并请程先生放心,相关的赔偿会按合同执行,即逾期超过90日后,自约定的交付期第二日起到实际交付日止,按日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0.5作赔偿金。
此后,程先生几乎每个月到领袖城“报到”一次,昨日,程先生再次来到领袖城要求收房。根据要求,业主收房时开发商应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等,且必须是原件。然而,程先生看到的仅有《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而且是复印件。
程先生说,领袖城派出的“谈判”代表开始称其房子不存在违约,是程先生自己不来收房。在面对《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上的发证日期后,又拿出另一套说辞:“赔偿只能赔合同约定的50%。否则,自己找其他途径解决。”
程先生非常愤怒:“在有这么明显的交房违约事实面前,开发商视合同如无物,毫无顾忌地损害消费者权益。”
程先生透露,同楼盘有业主表示,当时为了尽快收房入住,接受了违约金只收一半的“不平等”条款。(记者 冯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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