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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违规住宅将没收改建保障房

2011年04月08日 13:39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继3月2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后,昨日石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新鲜出炉。作为省内首个出台《实施意见》的城市,石市除了贯彻落实我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上的总体要求外,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十二五”期末石市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5%,市财政给予公共租赁住房每套一万元的补助,强制没收违规住宅用房改建保障性住房等省内乃至全国首创的新思路。

  业内人士认为,伴随着石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被列为“十二五”时期的标志性工程和“一号民生工程”,石市对安居工程建设的推进力度、优惠条件、采取的措施以及创新思路,不但是在省内靠前的,而且也是石市历史上史无前例的。

  意见解读

  亮点1住房保障覆盖面增至25%

  《意见》首度明确了石市今年的安居工程细化建设目标。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41248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52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公共租赁住房17500套,改造危陋住宅区及棚户区9548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2000户。另外改造农村危房3400套。在确保省政府下达任务超额完成的前提下,力争全省领先,力争全国前列。

  省政府要求“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在这个任务目标上,石市主动拔高了5个百分点。《意见》明确“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危陋住宅区改建住房42万套,力争“十二五”期末石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5%以上。

  亮点2公租房每套补助一万元

  在建设资金上,《意见》明确市财政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新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给予一万元补助;对各县(市)和矿区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财政每套给予一定数额奖励性补助。

  在严格考核奖惩上,《意见》还提出除省级专项奖励资金外,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专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补助资金。

  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解读说,市财政给予公共租赁住房每套一万元的补助,这在全国都是极少见的,石市大力度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心和“铁腕”,由此可窥一斑。

  亮点3建保障房专用土地储备制度

  在严格落实供地任务上,意见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用地约3800亩。

  2011年,市内五区、高新区管委会在4月5日前,按财政评审地价,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各提供80亩实用地,作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此后,每年各提供80亩实用地,5年累计共提供建设用地2400亩,不足部分通过其它方式解决。各县(市)、矿区也必须在此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必须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的,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对积极提供土地的产权单位在用地指标、土地匹配、项目审批上给予政策优惠。

  此外,《意见》还要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每年10月底前要将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

  亮点4

  集体经济组织可参与公租房建设

  在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上,《意见》明确提出要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在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上,《意见》明确正定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要建设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的各类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对照我省以及其他省份已经出台的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记者发现,石市在公租房建设上首度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名词。对此,石市住房保障部门相关人士建议石市城中村一定要抓住目前政府给予公租房建设的各项政策优惠,投身到公租房建设中。这样不但可以给公租房提供更多的房源,而且房产还可以作为集体资产留存下来。

  亮点5 强制没收改建保障性住房

  在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上,《意见》除了细化省里的强制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比例要求,明确按照项目类型确定配建比例以及回购价格外,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强制没收改建保障性住房”。

  在配建比例上,《意见》要求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回购;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扣除利润和管理费用后的价格回购。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

  《意见》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及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亮点6 “一卡通”护航廉租房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廉租住房健全分配和管理机制。住房保障部门要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提供保障,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从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市集中发放改为由区政府负责发放,按照各区补贴资金总额,市财政给予7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从一般性预算支出中列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公积金、人社、工商、税务和社区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2011年6月底前实现联网,达到数据及时更新、实时共享,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进行动态监管,共同做好核查工作。

  此外,对保障性廉租住房还要加强租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除了贯彻省里提出的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外,石市还创新性提出了推行租金“先收后补”的方式,积极应用“一卡通”、“智能门禁系统”等新技术,为廉租住房的及时退出创造条件。

  时间节点

  今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底前要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并全部开工。

  今年5月底前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社会公示,并报送上级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每年年底前,上两年度建设项目要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上一年度建设项目要实现主体封顶。(记者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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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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