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闭幕的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中关于装修需要备案或者申请批准的规定,引起了常委委员们的热议。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五城区范围内实施住宅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申请批准;对其他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备案或者申请批准。在其他区(市)县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申请批准。
胡善文委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是为了便民利民。现在老百姓买了房屋,在使用前都要进行一般的装修,既不危害自身安全也不危害公共安全,为什么还要向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申请批准?而且备案是告知行为,申请批准又是增加了一项行政许可,这个规定既增加了行政成本,又不便民利民。因此建议取消第二十八条。
还有的委员提出,关于第二十八条,所有装修都需要备案或者申请批准,工作量太大,也不便民。如果千家万户住房装修都要报批备案的话,过于繁琐,是否只针对要对住房结构进行改变的装修才需要报批,其他的正常装修则不搞备案为宜。
卢耸岗委员认为,二次装修对房屋使用安全的危害很大,立法中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显得过轻,应该加大“二次装修”的法律责任。
草案中,关于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除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还有15个左右的管理单位,有委员质疑,这么多单位管不管得好。此外,草案对房屋使用者的责任和处罚过于强硬,而对相关行政部门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对相关内容再斟酌完善。(记者 杨傲多 马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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