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保障性住房仅罚5000元、三年不得申请的标准即将改变,深圳拟大幅提高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违法成本。近日,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获悉,深圳仅实施了10个月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将作出重大修改,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拟根据刑法规定以诈骗罪论处,并可能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4月20日《南方日报》)。
我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保障房的行为,要么属于虚构事实,要么属于隐瞒真相,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十分明确,显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骗购保障房的行为,还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市修改《条例》,将骗购保障房行为按诈骗罪处理,是法律和理性的回归。
保障房骗购行为之所以广泛存在,一方面是因为保障房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在于我国在经济适用房的准入上审核把关不严,对骗购保障房行为处罚不严。
实际上,国外和我国香港等地对骗购保障房行为的处罚,也是十分严厉的。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罪判处时年82岁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子冯闰禅11个月徒刑。这个案件让我感慨良多,堂堂的前高等法院大法官居然因骗取政府公房而入狱,可见香港法律对公职人员廉洁要求之高,对侵占、骗取公共财产行为处罚之严厉。而在内地,许多保障房被一些“假穷人”侵占,甚至被倒手转卖谋利,又何尝见有人因此被判刑入狱呢?违法成本如此之低,难怪“假穷人”会越来越多,骗购之风愈演愈烈。
因此,要让保障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被扭曲,关键要加大对骗购保障房行为的打击力度,斩断伸向保障房的贪婪黑手。如果各地都像深圳这样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看谁还敢骗购保障房。(福建 孙瑞灼 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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