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上调,单位月缴额上限为11895.42元,个人不超过2379元。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每年下限为1427.45元,上限不超过7137.25元。
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青岛市有关政策,青岛2011年度(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自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公告,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28549元。
调整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分别为11895.42元和2379元;下限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个人月缴存下限七区43元、五市36元。
201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427.4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37.25元。
各单位应在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其中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的,需完成6月份当月单位汇缴业务后,方可办理。(记者 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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