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牡丹江市地税局了解到,个人、单位在售房过程中,按要求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将从5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
据市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管理科负责人介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对个人销售住房,目前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要求,牡丹江市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其中,预征率执行标准中,普通标准住宅由原来的1%调整为市区及绥芬河市为2.5%,其他县(市)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住宅)仍执行3%;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由3%调整为5%。
在核定征收率执行标准中,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由原来的1%调整为市区及绥芬河市为3%,其他县(市)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住宅)由3%调整为4%。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仍执行5%;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市区及绥芬河市执行3%,其他县(市)执行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住宅)执行4%。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执行5%。(姚泰然 隋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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