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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开假证明骗保障房 责任单位罚款10万

2011年04月27日 09:3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继骗购保障性住房将最高被罚20万元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下简称《条例》)将再次调整惩罚力度,为骗租骗购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任单位的罚款增至10万元。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该条例的决定。

  “打假”措施更细致了

  修正决定强调,《条例》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依据修正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而不符合条件的骗购者处10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记者注意到,这与此前相比,在惩处上有所放宽。

  对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解释,审议中有委员提出,修正草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论其是骗租行为,还是骗购行为,都规定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显得过于严格。“经研究,骗租行为和骗购行为在危害结果上存在轻重之别,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分。所以,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最终规定为‘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而此类骗购者虽维持了‘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惩罚,但也同时规定,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针对责任单位的处罚更大了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表示,有委员提出,之前修正草案中“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太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经审议研究,对责任单位的处罚由5万元增加至10万元。

  修正决定还强调,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称,审议中还有一些好的修改意见,但考虑到本次修正主要是加大处罚力度,因此这些意见将转给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

  政府措施大运期间具法律效力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深圳政府在大运会期间以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等方式出台的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将具有相当于人大立法的法律效力。在昨日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大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下简称《决定》)通过表决,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8月31日有效。

  从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举办情况来看,为保障筹办和赛会顺利进行,应对一些突发问题,政府可能需要采取一些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目前,深圳已在食品安全、环境提升、城市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下一步还可能在安全、交通、环境等方面采取特别措施。这些特别措施或涉及对企业、个人权利的限制,或涉及增加企业或者个人的义务,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较为原则,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相关措施急需明确法律依据。

  由于政府根据赛会需要出台应对措施,如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需要通过人大立法予以明确。但人大立法周期较长,而政府的规章立法权限又不能涉及相关事项。因此,表决通过市人大授权,赋予政府制定相关规定具有相当于人大立法的法律效力,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立法支持和保障。

  根据此决定,深圳市政府在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就社会治安、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广告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事项制定临时性行政管理的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为避免该授权被滥用《决定》明确表示,该授权为一次性授权,仅限于大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记者/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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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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