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房产频道

国家发改委:正研究对商品住房实施反暴利规定 (4)

2011年04月27日 10:0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董元元】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