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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5月1日起商品房实行销售明码标价

2011年04月27日 14:57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4月26日,记者从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5月1日起,全省商品房销售要执行《甘肃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细则》要求,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细则》对商品房和二手房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销售要按照《细则》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对商品房和二手房销售中介服务机构明码标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并规定了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式样供各地参照执行。同时,《细则》对商品房和二手房销售如何明码标价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5月1日起,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检查监管,重点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标价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的行为;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在价外另行收取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对房地产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严厉制裁违法的房地产经营者,公布典型案件,曝光违法行为。

  据了解,《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全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并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记者 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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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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