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简而言之就是有一个能够遮风避雨的安心居所。拥有合适、稳定的住房既是个人和家庭温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和谐、稳定、进步的必要条件。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而在此前更早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签下今年保障房建设的“军令状”。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国有林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住房等。
事实上,目前广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仅有9%左右,全区仍有近百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有待解决,农村危房约112万户亟待改造。
2011年,广西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任务定为29万套,相当于2010年保障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4倍,是“十一五”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的总和。这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4万户,新建廉租住房5万套、公共租赁房5.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69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5万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3.03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万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62万户、垦区危旧房改造2.64万户。通过持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20%左右。
如此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可谓前所未有。为此,广西主动加码,第一时间出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动员、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在资金投入、土地供应及制度保障上“全力以赴”,达成共识,力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资金投入上,明确提出土地出让总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对达不到要求的地区,相应扣减上级补助;地方发行的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对廉租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将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则将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可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的试点范围。
与此同时,各地要千方百计拓展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平台,通过土地划拨、政府贴息、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努力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土地供应上,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加快审批速度,确保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没落实之前,不得出让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对于擅自改变保障性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对于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则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调控。
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中,要重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的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教育等用地或住房,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改建为公共租赁房。
——制度保障上,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和简化行政审批,创新住房保障体制,建立配建制度;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约谈问责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扶持;在试点市县的新商品住房项目中,按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房和公租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规划、房产和房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共同建立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取消项目申报评审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加快审批进度。
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度保障房工作任务,自治区与设区城市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设区城市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约谈问责制,对政策措施不到位、土地资金不落实、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协作配合,杜绝建设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发生。(记者 覃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