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消费者准备寻求司法救济的行动,还是发改委欲对房价乱象拨乱反正的决心,都让人无从怀疑房地产业反暴利之剑即将“出鞘”。只是,此举是否真正有助于高房价问题的解决,社会多有争议之声。
超国际惯例5%利润率就要反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任何有关房产成本及利润等相关数据信息未明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感性认识就判断房价存在“暴利”。但如果经实证调查和理性分析后,能够确认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率超过了作为国际惯例房地产业5%的利润率,则应对房地产业采取反暴利措施。但如何操作恐面临一系列难题,如准确界定暴利,以什么方式来反,反到什么程度,怎样算是发改委所谓的“合理水平”,“这些在实践中其实都是很难操作的”。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森则认为这些都不是问题。因为现有的价格法和《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可帮助官方和民间共同实施反暴利行动。“一方面,我们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让其对获得暴利者作出处罚;另一方面,只要我们认为被开发商的暴利侵害了合法权益,都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李雪森说。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中方主任楼建波的看法是,如果说房地产业存在暴利,那么获得暴利的就不只是开发商,还有二手房市场上的那些售卖者。尤其是一手房买卖市场反暴利如果真有效的话,新房开发的积极性必然下降,二手房市场或将变得炙手可热,从而暴利更增。反暴利是否也要将范围扩大到他们,如何约束,恐怕都是个棘手问题。
反房产暴利被指是伪命题
如果将上述观点称为正方的话,那么经济学家陈林和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董志勇的观点,就可称之反方。在他们看来,房地产反暴利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
董志勇更是明确表示:“即使房地产业有暴利,也不存在反的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讲,房地产行业本身属于高资本、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且其并不靠政府赋予的垄断地位经营,即使获得高利润也无可非议。”他毫不讳言地指出,中国59000多家房地产商一年的利润,恐怕都没有中石化一家的利润高。“如果中石化这样的企业都未被纳入反暴利对象范围的话,又有什么理由反房地产业相形之下并不丰厚的暴利呢?”
董志勇认为,高房价有其自身发展的市场规律,应将其交给市场自身去解决,“过分的行政干预只会带来灾难性结果,而结果最终还是要由老百姓自己去承担”。
对于反暴利必然包含的要求开发商公布成本的内容,董志勇坚决反对。“公布成本有损于企业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争,是一种违背市场游戏规则的做法。”
陈林认为,企业的经营成本是商业秘密,房地产商并无义务向社会公布其成本:“只有政府特许的公用垄断事业才有责任公布成本,接受价格限制,同时接受价格管制,如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这些企业。显然,更有义务公布‘成本’的是政府自己。”
以反暴利来抑制房价有争议
围绕反暴利的一切话题,最终都要落脚于它能否贡献于抑制房价。
刘剑文认为,“高房价并非就意味着开发商的高利润。尤其是从政府披露出来的土地财政信息中可以看出,土地出让金近年来也是居高不下。”由此,仅仅盯着开发商,或效果不会明显,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土地财政这一地方政府取向的话,开发商利润空间的缩小也未必带来房价的下降。
专栏作家廖保平发表评论称:“房价畸高,最主要的恐怕不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这个环节,而是土地供应这个环节……行政性垄断是暴利的保障和来源,反暴利首先要反行政性垄断,这才是最根本所在。”
董志勇则表示,房地产无论如何反暴利,都不会对房价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商品房的定价并非遵循‘成本加成定价法’模式,即按产品单位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制定产品价格,而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在我国,特殊的土地政策、经济发展的大周期、个人收入分配结构、城市化进程、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家庭破裂速度、总抚养率、特殊的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共同促成了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的局面,而这才是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
在陈林看来,供求关系也并非最终原因,“把高房价归咎于房地产业的暴利和土地财政,都是‘颠倒因果’。如果现有需求形势不变,限制地价只会让开发商所获暴利更多,也会因政府干预导致更多腐败。”陈林认为,房价快速上涨的原因有三:一是热钱泛滥,各种价格本就容易上涨,尤其房地产这种不容易腐烂变质或者发霉生锈的商品;二是社会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大,多数财富聚集在少数人手中,使得少数人有足够多的钱去炒房,而多数人不得不接受他们炒起来的房价;三是社会保障不给力,投资环境欠佳。穷人有钱不敢花,富人有钱无处花,都热衷于买房,更助长社会投机风气。
董志勇则表示,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要强调的三点同样适用于抑制房价:一是管住货币;二是放开价格;三是降低赋税。现在的赋税不是低了,而是高了。房价中几乎60%的都是地价,如果地方政府不让利、不减税,房价怎么可能降?开发商能赚1个亿的话,我分析地方政府可能已间接拿走了7个亿。(记者 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