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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咨询: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1年05月16日 09:59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咚咚”咨询:我2001年参加工作,2006年结婚,从我开始工作至今单位一直给我交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我老公要和我离婚,他认为我的公积金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这里所规定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被严格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段,也就是说你在婚后取得的公积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你结婚前的住房公积金则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你丈夫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孩子偷买贵重物品可以要求退货吗?

  “静音”咨询:李女士的孩子小静是初三学生,今年15岁,未经李女士的许可,从家中拿走现金3000多元,到珠宝店买了一条白金项链,李女士发现后非常气愤,批评了女儿。她想知道:“孩子还小,作为学生没有能力购买贵重饰品,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商店退货吗?”

  答:这种情况可以将白金项链退回商店,取回货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李女士女儿今年15岁,尚在校就读,显然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购买3000多元的白金项链超出了女儿的购买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静未经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擅自购买项链的行为作为父母(法定代理人)若拒绝认可,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李女士完全可以要求珠宝店接受退货,取回货款。

  企业有权扣留职工的档案吗?

  “叶子”咨询:我曾在一家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任重要职位。由于我业务出色,2010年年底,猎头介绍我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因为另一家公司向我提供更加丰厚的报酬,我依据《劳动法》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我的原公司,也将我手中的工作都做了详细的交接。可是,原公司不想让我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一直不给我转档案,而且以扣着我的档案要挟我回去上班。请问,对于原公司的这种做法,我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为自己维权吗?

  答:你所在的原公司扣留员工档案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原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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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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