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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品房明码标价有了范本 6大方面须统一公示

2011年05月17日 09:51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5月1日起,我省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然而如何操作,一直没有样本。昨天,省物价局公布相关细则,要求从5月20日起,各售楼部公示统一的基础信息公示牌和单套售价表。

  市物价局表示,如果售楼部没有明码标价公示,或者公示不规范,市民可以拨打12358投诉,物价部门会及时做出处理。

  六大方面须统一公示

  昨天发布的“细则”公布了基础信息公示牌和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的样本。

  据悉,“基础信息公示牌”包括的内容有,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库)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的服务性收费必须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发商必须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则要求开发商公布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朝向、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了方便购房者,同时还要求公布相关税费,以及房价及税费总额。

  商品房买卖有六大禁区

  “细则”还明确了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以下六种行为: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公布价格要上调必须重新申报

  省物价局表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对已销售的房源,开发商必须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必须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二手房还须公布二手房房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等信息。(记者 马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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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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