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也要明码标价,所有销售房源必须一次性公布。我省下发的商品房“一房一价”规范实施执行已有半月,本报曾于4月28日、5月14日对其进行了解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了暗访。昨日,省物价局出台“一房一价”实施细则,明码标价的内容更加细化。细则将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经适房须明码标价
细则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基础上,将经济适用房纳入明码标价范畴,必须公示每平方米的销售价格、折扣以及最后成交价。标价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对于二手房的销售,开发商或者中介机构应公布二手房的房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等信息。
房源价格一次公开
新楼盘在销售过程中,一直存在“捂盘”现象。细则中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如果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商品房“明码实价”
细则除了要求商品房“明码标价”外,还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做到明码实价。不允许在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出现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等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记者 彭鹏 通讯员 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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