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今天公布《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规定,以后全省的商品房在销售前,每一套房源的价格要备案。
实际成交价格要公布
商品房经营者采取的每种标价方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销售存量房、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广告宣传涉及价格信息须真实
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记者 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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