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物价局发布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并试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如建筑面积等,一房一价,实行明码标价。
根据细则,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在未公开房源且未销售前,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每一套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
新建商品房销售采用《贵州省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贵州省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因素标示表》和《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进行明码标价。存量住房转让采用《贵州省存量住房销售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在完成房价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后,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当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
商品房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记者 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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