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相关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出具相关意见(含征收房屋范围红线图)。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办法》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市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记者 覃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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