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将可转成公积金贷款。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符合国家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符合我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根据意见,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和所在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评估、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记者 吴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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