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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下月开查商品房明码标价

2011年05月23日 10:27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明码标价之后房价究竟还能不能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哪些费用不能收?开发商违反“明码标价”规则应该怎么罚?昨日召开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会上,省价格检查局副局长田丰对所有的问题一一作答。

  解读>>

  明码标价的形式

  手册、标价牌和价目表相结合

  规定明确,吉林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明码标价采取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和标价牌、价目表相结合的形式,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应包括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明码标价内容。“或许标价牌、价目表无法容纳需要公示的内容,但是在给消费者的手册中,所有内容必须涵盖!否则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论处。”田丰介绍,按照《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还应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另外,在手册中还要求有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土地出让金实际交纳情况、绿化率、园区内的主要景观、车位配比率。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以及赠送的面积计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具体比例。明确标明每个在售车位、车库的面积和销售总价,机动车停放的范围,以及出租车位、车库等与机动车停放有关的收费标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将园区周边的自然景观和商业、教育等设施作为优势进行宣传的,必须客观真实。

  同时,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在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应明示的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在公示之列。

  关于收费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收费的地方明确之后,对于哪些不能收费,田丰也给出了明确解答。

  “像楼宇门、入户门等等,这些本来就是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销售的时候再次收取就是不被允许的。”田丰介绍,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在价外另行收取,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另外,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以“放号、预定、认购”等形式招徕消费者借机推高房价,不得向消费者收取“预订金、诚信金、认购费”等预订(定)性质的款项。

  明码标价后还能不能涨价

  重新申请备案后可做调整

  田丰介绍,规定中明确,省内商品房销售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

  “目前,国家关于申报制度的细则还没有出台,因此,我省采用备案的方式,对商品房价格进行管理。”田丰介绍,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时备案并不影响以后更改价格。“实际上规定的实施就是让消费者买得明白,开发商如果觉得备案价格过低,在说明理由后,可选择重新备案。但目前对每次备案价格的涨幅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的,将采取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敦促开发商维护市场秩序。

  违反规则怎么罚?

  每套罚5000元

  田丰说,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中介机构不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操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未实行一套一标,将处以5000元/套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没收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6月1日起,我价格检查系统将针对“明码标价”进行专项整治。消费者在购房时遇有不执行明码标价政策的行为,可拨打当地“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记者 骆家烨 )

  市场>>

  明码实价在长

  遭遇软着陆

  “五一”过后,商品房明码实价政策正式实施,在过去半个月的时间内,长春市各个楼盘售楼处的执行情况又是如何呢?昨日,记者踏察发现,情况并不乐观。

  昨日,在吉林大路附近的一家楼盘售楼处内,记者没有在“显著”位置看见标价牌。售楼小姐称,公司一直都是明码实价的售房,“既然都明码实价了,还有什么必要公示呢。”一名售楼小姐说。当记者问道还有多少剩余房源时,她说:“一共900多套,现在还不到一半。”究竟还剩下多少,记者并没有得到明确回答。(记者 郭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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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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