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幕。本次常委会会议共15项议程,听取和审议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和2个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审查10件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及有关人事事项。
本次会议将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有11件,如初次审议《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继续审议《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审查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决定》等。
本次会议还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湖南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和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全省水利改革与发展情况、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等三项报告。
对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经费保障、规划、建设和经营行为的规范,《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均做了明确要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省人民政府设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保护管理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各类主题公园、保护区等,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对于核心景区的建设活动,禁止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对风景名胜区居民违章建房,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损害的突出问题,除因风景名胜区自身性质特点决定需要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以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居民住宅。(记者 卜劲文 实习生 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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