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中普遍现象。为了防止不法开发商利用房屋预售欺诈消费者,或将房屋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最终留下烂尾楼,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房屋修建工程,正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从多个渠道对房地产预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监管不力银行将被追责
据了解,此次条例草案第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综合前几次审议结果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对房屋预售进行了严格规范。
例如,条例草案要求,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专管账户,由开户银行代为收取。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应当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预购人的按揭贷款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将由预售人、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共同监管,三者还应当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条例草案规定,预售资金应当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在项目竣工备案前,预售人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条例草案还对预售资金的使用程序进行了规范,并规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如果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给房屋预购者造成损失的,将由金融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禁止该银行从事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服务。
新增规定保障消费者产权登记
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条例草案还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在购房行为中,因预售人或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预售人或房地产开发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购房人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草案明确指出,由预售人或房地产开发商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明确了限定时间。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从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当天起60个工作日内,为预购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
目前该条例草案还在审议中。(记者 杨冰 实习生 邓煜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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