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琼海法院成功调处了数起因逾期交房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地化解了开发商与业主间的矛盾。
2008年,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近千名购房者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9年1月31日前竣工交房,如卖方逾期交付,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卖方应自合同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买方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大部分买方付了全部房款,但直至2009年7月1日该公司才交房。2010年11月30日,四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琼海市法院受理后,尝试调解该案,但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交房原因分歧严重。经法官分析利弊、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外,被告还与其它未起诉的住户达成了协议,免收一年不等物业费。(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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