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李女士到城西某电梯公寓售楼处看房,对该楼盘比较满意,达成购买意向,约定以单价5100元每平米购买建筑面积约70.7平米(其中公摊面积13.9平米)商品房一套并签订《定购协议》,两天后,李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套内面积计算存有疑问,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解释为这样以后即使公摊增加也不会补房款。最终合同约定:“李女士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70.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6.75平方米,分摊面积13.9平方米,计价方式为按套内面积计算,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机关核定的面积为准。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向李女士履行了交房等合同义务,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李女士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69.03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为12.2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不变。李女士认为自己所购房屋面积减少1.67平方米,房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退还减少部分房价款。而房产公司认为约定的计价面积(即套内面积)未变,不应当退还价款。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确定是否应当返还房款的关键是合同对计价方式的约定,由于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按套内面积计算,故面积差异的确定依据相应为套内面积,由于李女士所购房屋实测套内面积与约定未发生差异,所以房产公司不应返还公摊减少部分的房款。但如果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的话,由于建筑面积的减少,开发商则应返还该部分公摊面积减少部分的房款。
冯荣律师特别提醒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熟悉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条款,对计价方式及差异处理等认真对待,尤其是对公摊面积的增减作出正确判断,不听信一家之言,慎重选择。(记者 江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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