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的这一规定,意味着我省对残疾人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优惠政策,已由“红头文件”上升到地方法规。
保障性住房是民生关注的焦点。据了解,近几年,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改善残疾人的居住条件,2009年3月,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应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置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加快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住房和住危房的实际困难。为切实把省委、省政府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在制定实施办法中,省人大常委会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把这些要求写进法规,以增强这些政策的执行力度。实施办法规定:“城市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农村住房改造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实施办法还规定,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应当给予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减收不低于5%的治疗费、10%的检查费、50%的住院床位费。为解决成年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实施办法在总结我省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记者 刘常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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