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本市户籍老年人口为315.7万人,老年人口比重已达22.5%。据预测,到2015年,老人总量将突破400万,比重接近30%。到2020年末,这个比例可能将达33%左右。在这种情况下,用老年人的不动产来盘活养老消费,推行“以房养老”模式,不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养老选择,也不失为养老保障的一种有益补充。
但在实际运作中,“以房养老”模式颇有点“雷声大、雨点小”,这一养老模式的推行到底难在哪?近日,全国人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来沪检查座谈,与会者再次聚焦 “以房养老”问题。
法律支撑:居住权应优先保护
如果老人连房子都不能自己做主,谈何“以房养老”?静安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姚晓菁直言,他们专门负责审理老年案件,发现这两年,与房屋相关的老人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去年与房屋相关的老年人案件要占到57.8%。”
姚晓菁说,不少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方面老人对于诉讼应该掌握的程序或者证据准备不充分,败诉率比较高。另外,家庭成员传统道德缺失也比较突出,例如子女拿老人的身份证办了手续,把房产过户了,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老人并不知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困难。
静安区公证处林爱华提到,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未明确一旦子女侵权,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所以很多老年人在维权时不能理直气壮。他建议,在将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应设立对老年人居住权的优先保护原则。比如增加保护老年人对自有或者承租房屋支配权的内容。另外,针对子女干涉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房屋支配权的问题,可以增加“如果老年人不同意,子女或亲属应当及时迁出其自有住房”等内容。
观念障碍:“卖房”还是“传子”
据悉,2007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曾试推过一种“以房养老”模式。其基本模式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自有产权房屋出售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选择在有生之年仍居住在原房屋内,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在扣除房屋租金、保证金及相关交易费用后全部由老人自由支配使用。
但试点下来遇到的最大阻力是观念障碍。一方面,老人“养儿防老”和“有房传子”的传统观念较强;另一方面,因为不征遗产税,子女继承房产的意愿很强,往往反对老人“以房养老”。
试点中,职能部门发现真正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很少,要么是房产非老年人独立自有,要么子女意见有分歧,房价走势、物价指数、银行利率等因素也加大了其执行难度。故经过2年多试点,真正成功者寥寥无几,试点无奈停止。
与会者认为,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老年人将房屋留给子孙后代,要实施“以房养老”,就要打破这一观念。
操作瓶颈:配套政策环节要打通
“‘以房养老’的概念提了很多次,但很遗憾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断层。”上海托普律师事务所志愿者律师汪翔说,有老人欲卖公房,而公房要变现很难;有老人想以“商品房”养老,但房子卖掉以后,落户成为新问题。
市人大代表姚俭建也关注到“操作断层”问题 ,“以房养老”模式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保局、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结合上海实际,一起来制定具体政策和细则。
一些代表认为,要推行“以房养老”模式,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比如前些年曾经出现过一些房屋银行式的中介机构,帮助老年人运作房产资源。有不少老年人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采取遗赠养老或家庭内“以房养老”的形式;也有老年人自行处置房产,解决自身养老需求。“是否可以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度的社会组织,为老年人代理盘活房产资源、或委托管理服务。”本报记者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