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买了一套二手房,现在已入住五年多。可原屋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做了抵押贷款,现在法院要强制执行房产。”近日,浦城县罗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反映此事。
罗女士所说的房子位于浦城县南浦街道怡园小区,四室一厅,建筑面积140平方米。2005年,罗女士与原屋主刘某签订协议,以近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商品房。当年11月20日,罗女士将179800元交付刘某,双方约定余款待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后付清。此后,罗女士一家入住该房。
罗女士告诉记者:“这套房子是2004年开盘的,她跟刘某协议买卖时产权证还没做好,所以当时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罗女士的邻居告诉记者,当初,刘某入住还不到一年时间就将房子卖了,房屋只是做了简单装修,连水电和有线电视都是罗女士开户的。
2007年,罗女士得知产权证已办好,她就多次催促刘某办理产权过户,可刘某百般推脱,后来索性换掉电话号码,到外地打工去了。
今年3月,罗女士突然接到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通知,要强制执行房产。原来,刘某在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之后,立即以房产作抵押,向信用社申请了15万元贷款。现在还款期限到了,刘某却不知去向,信用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女士说,一家七口都住在这套房子里,法院收回房产,她不知道要搬到什么地方去。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的潘海涛律师。潘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罗女士坚持要所住的房子有一定难度,因为房子目前还登记在刘某名下,其权属还是属于刘某,罗女士与刘某之间存在的仅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信用社。若罗女士坚持要无抵押权存在的房子,罗女士可以代刘某向信用社偿还贷款消灭其抵押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履行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及偿还代还的贷款。
潘律师建议,购房人在购买未办理完成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房产时,双方应明确办证时间,并就逾期办证、“一房二卖”等卖房人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在购买已办理完成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房产时,也要仔细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共有等情形。(记者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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