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起,《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租房人对房源等信息将少很多的“雾里看花”:《细则》明确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维护承租人、出租人各自权益,租赁双方应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的,将对个人处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把出租房拆分成“胶囊式”公寓的做法将被禁止,《细则》明确,出租住房的,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人均居住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否则,将被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承租人权益保护上,如果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交付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签合同时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房屋在承租人使用过程中,因怠于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并不得在合同期内单方面随意调高租金水平;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在出售前3个月内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规定了合同中未约定可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而转租,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据了解,按细则要求,目前,各州市正在进行本区域内商品房屋租赁信息的收集整理,健全相关管理系统。今后,将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李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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