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把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出租给李先生,双方2010年4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他交了一年的租金,合同还写明了不允许转租。今年3月,我发现找不着李先生了,而且发现李先生把房子租给了张先生,租到今年9月。我让张先生腾房他不肯,说自己也交了房租,让我找李先生。我该怎么办?
长沙市司法局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你和李先生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写明不允许转租。李先生擅自转租属违约行为,你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你是房屋的所有人,可以让张先生搬出去。因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从2011年4月起到还房时止不能出租房屋的合同租金经济损失,你可向李先生索赔。因为《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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