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未办理延长手续,上面建的房屋被拆迁后,继承人能否享有房屋的继承权呢?上周,台江区法院一审给出说法:继承人不享有该房的继承权。
1993年,福州市土地管理局颁发《临时土地使用证》,准许大力(化名)取得台江区一块面积为3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益。《临时土地使用证》上明确规定,上述土地的使用期限为1994年12月30日到1996年12月20日。使用期满换证,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长使用手续。
随后,大力在上述地块建了一幢两层房屋。上述地块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大力一直没到有关部门办理延长使用土地手续,也未办理建筑房屋的所有权证书。1998年,大力病逝。
去年,该房面临拆迁。大力的几个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平均享有继承份额。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力的几个继承人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大力在临时土地使用期满后办理了延长使用土地手续,也未办理建筑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因此,他们的诉请于法无据,遂予以驳回。(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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