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不得私下与业主签订协议,不得另寻其他中介来联系同一房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昨日,笔者调查发现随着租房旺季的到来,有不少看房人被中介机构“强迫”签订过这样的“霸王”看房确认书。有关专家表示,这些约定条款显失公平,租房人可以无条件拒签。
租客看房遭遇强行劝签
即将研究生毕业的小刘,想在工作单位附近租一处房子。在一栋住宅楼的底商,小刘找到一家知名中介机构,请对方帮忙介绍房源。
简单询问完有关要求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便带着小刘来到14层的一处房屋。楼道很黑,九曲回肠,小刘和同伴觉得房子不太满意,准备“再转转”。
这时,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A4纸大小的单据,一张白纸和一张复印纸夹在一起,说这是看房确认书,只要看过房子就必须得签个字,“姐们,我们也是为了业绩,你签了字,证明我们干了活”。
小刘瞅了一眼,发现看房确认书上面要求留下租房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并涉及多项违约条款。落款处租房人要签字的部分是留白的,而中介一方已经盖上了红印。
由于不明就里,而且觉得有风险,小刘决定离开,可正要出门时,这位男子反复阻拦并表示“我们带您看房了,您必须得签,否则我们不好交差”。
确认书暗藏霸王条款
中介为何强行劝说租房人签订这份《看房确认书》呢?
《看房确认书》要求,在一定时限内,租房人不可绕开中介私下与业主签订协议,或者另寻其他中介来帮忙联系这套房源。如果违反这两条,租房人则要支付违约金。
“代理同一套房子的不同中介机构之间是竞争关系,谁的服务好,谁的价格优惠就选谁。这家中介我不满意,还不能找别人,这是什么道理呢,明摆着把人套牢嘛!”小刘很疑惑。
事实上,《看房确认书》一直是中介行内不成文的规矩,为的是“锁”住顾客。在市场火爆的时候,房子不愁卖,有时甚至是顾客追着中介签并约定房源不能让与他人。而现在,中介为了尽可能多地揽到潜在顾客,便又开始玩了《看房确认书》的把戏。
笔者在牛街、小马厂、广渠门外大街和东花市一带走访了8家不同的中介机构后发现,随着毕业季的到来,租房需求增加,几乎所有的中介机构在带客看房的过程中都要求租房人填写《看房确认书》。
一位从业人员表示:“好不容易等到了租房生意红火的时候,得赶紧抢客户啊!多抢一个多一份业绩。”
专家提醒
看房确认书 客户可拒签
房地产法专家关键律师表示,《看房确认书》如果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一旦双方签字,即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看房确认书》存在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即使双方签字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以防止“跳单”为目的的《看房确认书》实际上是存在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
早在去年9月份,市中院已有判例,认为在买卖房屋过程中,购房人仍有权选择其他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购房人通过其他中介达成交易,并不必然是接受原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所完成。因此,中介机构无权要求购房人赔偿。
关键认为,对于《看房确认书》中的不合理格式条款,租房人可以完全不予理会,如果中介机构一再纠缠,租房人可请消协或者法律机构协调解决。(实习生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