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到标准骗取廉租房或公租房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6个月(含)以上租金的,今后都将被清出保障房。日前,我省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养护。
租金标准2年公布一次
此次指导意见指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的处罚等事项。
同时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各地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并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可区别保障标准内与保障标准外,低保家庭与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
物业要优先聘用承租人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管理养护,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承担,也可由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相应物业服务工作。吸纳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住户参与管理,充分发挥住户自我管理积极性。
此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则按照市、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等级或类别的下限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同时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突发应急事件抢修、日常维修养护等制度。
拖欠租金6个月要退房
对骗取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拒不纠正,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利用租住住房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其他管理规定,以及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或退出;逾期未退还或退出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标准追缴房租,直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规定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安晚报 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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