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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评估价不公示 交易时可查询

2011年06月10日 14:2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评估价不公示,交易时可查询

  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征纳税细节对市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龙,税务二处副处长黄平波和税务三处副处长周志军进行了采访。

  不公示评估价,以防引导市场价格失真

  记者(以下简称“记”):二手房交易核定计税,参照的是一套由多个部门共同评估得出的评估价,这个价格在各片区及小区是多少?会有公示吗?

  杨龙(以下简称“杨”):不公示。按照税务机关等部门的要求,买卖双方必须按照真实成交价格申报,如果我们公布了这个参考价格,相当于给了市场暗示和指引,引导大家按照参考价格申报税费,就不能反映市场真实交易信息了。

  参考价格由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提供,来自北京等全国各地以及国外的专家都来(考察以及论证)过了,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比较符合深圳当前水平的,相信能反映房屋产权本身的价格。

  “计征税率符合深圳水平”

  记:制定按评估价1%、1.5%和3%的个税计征率,有何根据?

  黄平波:跟据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的文件,对于1%—3%范围内的核定税率,可由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我们制定时参考了其他地区情况,再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确定了这个计征率。

  记:方案中“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按评估价征收,“无正当理由”是指哪些情况?有没有列举出来?

  周志军:我们没有给大家列举出来,因为一旦列举,可能会被钻空子,会损害很多确实存在低价理由的纳税人利益。纳税人认为有正当理由低价成交的,可以向税局提供材料和证据,我们会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给出核定结果。

  记:什么叫申报价格“明显偏低”?是否有相应的参考标准?

  杨:从7月11日开始我们是“试运行阶段”,到时买卖双方可以在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查询交易房产的计税参考价格,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阶段我们制定的参考价格是比较宽松的。

  以往“阴阳合同”房产交易不会追溯

  记:在个税“核实征收”中,可以由交易价减去转让过程中的税金和合理费用,还包括哪些?以前签订“阴阳合同”交易的房产,现业主在卖房时价格可否按当时的实际成交价格计为房产原值?

  答:可以扣除的有装修费、按揭利息支出、手续费、公证费等,扣减时需要提供有效费用凭证,比如装修费用,须提供与户主名字一致的材料购买发票。

  以前签订“阴阳合同”的户主再次转让时,要以在房产部门登记的那个价格为准。所以买房时如果价格较低,在卖房时作为原始扣减的费用也会较低。

  记:如对交易价偏低和对双方进行“核定征收”,会否增加交易时间?

  杨:不会增加交易时间。如果按照实际成交价格报税,和过去是一样的,如果出现特别低价的情况,系统会自动驳回申请,并按照核定价算出相关税费。

  记:深圳不少房屋交易都是按实收报价,由买卖双方私下协商后将税收全部转嫁给买方,新办法如何规避此情况?

  杨:税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纳税义务,如果双方私下协商转让是违法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不能判断是否会推高房价

  记:对房地产市场而言,新方案是否会推高房价?

  杨: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要等征税办法实施一两个月之后才能显现出来,可能现在还无法预计。个人认为,依法纳税是买卖双方本来就要遵守的义务,实施后不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如果成交价格上涨),只是还原了房屋交易真实的情况。

  记: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征税,深圳比起全国其他地方有什么特点?

  杨:目前已经实行了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税的地区有北京、杭州、上海浦东、广东中山,各地做法存在很大不同。比较来看,深圳的方案考虑得更全面,操作可能更规范。

  专题统筹 曲广宁 撰文 潘玉蓉 曲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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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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